11年前他绑架司机并抛尸钱塘江
今日判决后
他扑通一声
朝母亲跪下了
11年前他绑架面包车司机,抛尸钱塘江!判决后,他朝母亲跪下……
11年前,他将一人绑架并抛尸钱塘江,然后远远地逃到了新疆。
十年后,他还是被警方找到。
7月26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绑架致死案的最后一名嫌犯进行了宣判,听完“无期徒刑”的判决后,案犯转过身,对着旁听席上11年未曾谋面的母亲,“扑通”一声跪倒在地。
2006年3月16日,海宁警方接到报警,有人说自己哥哥在3月14日晚上9点左右驾驶面包车接了3个小青年去平湖,第二天凌晨就失去了联系。
这边警方刚挂掉失踪报警的电话,又一个电话打进来,周王庙镇荆山村一村民在钱塘江边沙滩上发现一具尸体。
前一名报警人一辨认,这具尸体正是他失踪的哥哥。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遭他人捂压、堵塞嘴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迅速行动,侦破了这一起团伙绑架致人死亡案件。
△发现尸体的地方
案发前,被害人在海宁市火车站附近从事面包车载客服务。
2006年3月1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与沈某共谋绑架被害人向其家人勒索财物。
3月14日晚,沈某通知李某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平湖市,又联系了朱某、施某帮忙。
晚上9点左右,李某与施某、朱某取得联系,3人在海宁市乘上被害人驾驶的面包车驶往平湖市。途中,沈某通过电话要求朱某听从李某指挥。
到达平湖后,李某让被害人原地等候,他和朱某、施某与事先已等在此的沈某会合并再次进行预谋。之后,李某先行回避。
晚上11点左右,为控制人质,沈某借口没有带证件,向被害人借用身份证到旅馆开房。返回后,沈某、施某、朱某强行将被害人拖入面包车内,对其拳打脚踢并捆绑。李某返回后,又去捆绑被害人双手,因遭反抗而未成。
被害人被控制俯趴约半个小时后死亡。4人从其身上搜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
第二日凌晨,4人驾车到海宁市丁桥镇附近的海塘口,将尸体抛进钱塘江。李某和沈某驾车到绍兴将手机销赃,之后又联系张某哲、张某振,在安徽将面包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振。
2006年10月13日,嘉兴市中院对此案的5名案犯进行了一审判决,主犯被以绑架罪盗窃罪判死刑,其余几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14年,收购赃物的两人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和缓刑。
唯有李某成了漏网之鱼潜逃在外,被列为网上逃犯。
事隔10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9月23日,李某在新疆被警方找到。
今年5月3日,嘉兴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李某翻供称:他理解的沈某所称的搞点钱就是采取恐吓手段让被害人拿钱,且其只负责将人约出来,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捆绑等行为。
辩护人提出:根据尸体检验结论,同案人员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伤害行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某与沈某预谋绑架被害人,沈某自行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系超出共同犯意的实行过限,李某不应对此负责;李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最后法院认定,李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前供相悖。
李某在返回面包车上后对同案犯的行为未加制止,且还参与对被害人的暴力控制,故同案犯的行为并未超出事先预谋的共同故意范围,李某亦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判决后,李某的家人问他,见到老母亲有什么想说的。
李某扑通一声跪倒在地。
旁听席上的妈妈掩面恸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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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jxcourt)、钱江晚报(qianjiangwanbao),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 通讯员 鲁英,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本期编辑:未果
愧对母亲的养育之恩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里面好好反省吧!